公司解散所引發的訴訟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可能引發的訴訟有哪些?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原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東
解散事由: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
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判決效力:對全體股東有效
2、債權確認之訴
原告:債權人
被告:公司
前置程序: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逾期成立清算組導致的賠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事由: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的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事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時間:公司解散后
事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6、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的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做出承諾的股東或第三人
事由: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