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法律顧問
企業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侵權
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一起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件。該案中,某企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他人作品,被法院判決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8000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任某系攝影作品《重慶之夜》作者,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被告重慶某電腦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刊登文章中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攝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電腦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電腦公司以合理使用為由請求駁回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標題為《【山水重慶】美景重慶》的圖片文章,涉案圖片系上述文章配圖,圖片內容與文章的標題、內容之間缺乏必然關聯性,并非必須使用,且文章中亦未標注圖片作者及作品名稱,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體情形,超出該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企業使用微信公眾號屬于經營行為,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情形,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